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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权

《人权宣言》吴国发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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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789年8月26日制宪国民会议颁布)

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代表,考虑到无知、忽视或蔑视人权是造成公共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,决定在一份庄严的宣言中阐明这些自然的、不受限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。这项宣言始终存在于社会团体成员的脑海中。他们可以永远关注他们的权利和义务;政府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为,与政治制度的终结相比,每时每刻都将得到更多的尊重;而且,公民的未来要求,在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的指导下,将总是倾向于维护宪法和普遍的幸福。

出于这些原因,国民议会在至高无上的上帝面前,并希望得到他的祝福和恩惠,承认并宣布以下神圣的人权和公民权。

第一条:

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,在权利方面永远平等。因此,民事区别只能在公用事业方面存在。

第二条:

所有政治性结合的目标都是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。这些权利是自由、财产、安全和抵抗压迫的权利。

第三条:

国家的所有主权本质上都来源于国民;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无权获得任何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。

第四条:

政治自由在于做任何不伤害他人的事情的能力。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,除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行使同样权利所必需的限制外,没有其他限制;而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确定。

第五条:

法律应该只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。法律不禁止的不应受到阻碍和限制;也不应强迫任何人接受法律没有要求的事情。

第六条:

法律是公意(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)的表达。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。法律对于所有的人,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,都一视同仁。在法律面前,所有人都是平等的。根据公民的不同能力,他们平等地有资格获得所有的荣誉、地位和工作;除了他们的品德和才能所造成的区别之外,没有任何其他区别。

第七条:

除非是法律所确定的案件,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进行,任何人都不受指控、逮捕或监禁。凡提倡、教唆、执行或促使执行违法命令的人,都应该受到惩罚。每一个依法被传唤或依法被逮捕的公民,都应该立即服从,抗拒就是犯罪。

第八条:

除了绝对和明显必要的处罚,法律不应施加其它处罚;任何人都不应该受到惩罚,除非根据犯罪之前颁布并依法适用的法律。

第九条:

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,均应被推定为无罪。即使判定拘留实属必要者,一切为羁押其身体而不必要的严格措施,都是违法的。

第十条:

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其观点而遭到干涉,并且也不应该因为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,只要他公开发表这些观点并不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。

第十一条:

无拘无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。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说话、写作和出版,只要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这种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。

第十二条:

公共武装力量是保障人权和公民权所必需的。这种力量是为了社会的利益而设立的,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委托人的特殊利益而设立的。

第十三条:

为了支付公共武装力量的开支和支付 政 府 的开支,公共赋税是必要的;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。

第十四条:

每个公民,无论是自己还是其代表,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、公共拨款的数量、分摊方式和期限方面,都有自由发言权。

第十五条:

每个公民和公民团体都有权要求其所有代理人报告他们的行为。

第十六条:

每个社会,如果没有权力分立,没有人权和公民权的保障,那么就需要一部宪法。

第十七条:

财产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。除非在明显的公共需要的情况下,经法律确定,并有公正的预先补偿的条件,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能被剥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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