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89年8月26日,法国国民议会正式公布了《人权和公民权宣言》,顾名思义,这篇宣言的主要内容是阐述“人的权利”及“公民的权力”两个概念。潘恩认为《人权宣言》的核心就是前三条内容:
人生而平等
第一条规定,“在权利方面,人生来都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”,这是新社会所赖以运行的基本原则,它否定了封建社会的尊卑等级特权与奴役专制。在第四条的补充中,进一步说这里所讲的“自由”是指“政治上的自由”,它表现为在不做任何危害他人之事的情况下,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;权利平等则表现为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,不得妨碍他人自由地行使同样的权利。如果一个人能够行使别人不能行使的权利,或者在行使的过程中妨碍到了他人而不受到惩罚,那么就说明他享有了特权,违背了平等原则。
自由、财产、安全以及反抗压迫是基本人权
第二条规定,“这些权利是:自由、财产、安全以及反抗压迫”;一切城邦、公社、国家等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的这些权利不受侵犯。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不是为了征服土地、掠夺资源以及奴役他人,而是为了保卫自己的天赋人权。对自由与权利的限制,都要由法律来规定。法律只能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,不能迫使任何人去做法律不要求做的事。
主权在民
第三条规定,“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”,这是对王权的彻底否定。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,国家所有官吏都由人民进行选任,而不是由国王来指定及委任。
总的来说,《人权宣言》对“人的权利”进行了规定,认为人生来而平等,享有自由、财产、安全以及反抗压迫的权利。国家与社会制度要以保卫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为基本原则,围绕着这个原则进行运作与治理;因为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,国民是国家的主体,是国家根本利益之所在,热爱祖国就是热爱国民,积极维护国民的利益。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国民委托出去的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僭越之,这是对“公民的权力”进行诠释。